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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拍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甘肅文交中心”)進行的產權轉讓中的拍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甘肅文交中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操作規則》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產權轉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間和拍賣公告期間提出受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獲得資格確認,參加拍賣競爭產權轉讓標的的意向受讓方。 本辦法所稱的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競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本辦法所稱的拍賣機構,是指經甘肅文交中心認可的,具有拍賣資格的企業法人。 以上主體應當遵守甘肅文交中心相關規定。 第四條 產權轉讓拍賣活動由甘肅文交中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由拍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甘肅文交中心受理信息披露申請前,與拍賣機構共同簽訂委托合同,并將委托合同提交甘肅文交中心備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拍賣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基本情況; (三)拍賣實施的時間、地點; (四)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五)交易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甘肅文交中心提出信息披露申請,提交《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及附件等紙質文檔材料,委托甘肅文交中心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轉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對轉讓方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七條 拍賣機構應當根據信息披露公告的相關內容制作拍賣公告。拍賣公告一般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拍賣公告期; (二)拍賣標的基本情況; (三)拍賣標的展示或查詢的時間、地點; (四)辦理競買登記的手續和截止時間; (五)拍賣的時間、地點; (六)拍賣規則及說明; (七)拍賣的特別事項。 拍賣機構應當對轉讓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賣要求以及對拍賣標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審查,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條 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對轉讓方和拍賣機構提交的信息披露內容、拍賣公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甘肅文交中心網站進行發布;拍賣機構同時在甘肅文交中心認可的報刊和甘肅文交中心網站發布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與信息披露公告同時發布,意向受讓方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受讓申請,獲得資格確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在拍賣機構辦理了競買登記。 第九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到甘肅文交中心查閱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內容的相應材料。 轉讓方及拍賣機構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對拍賣標的進行展示或組織意向受讓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讓方查詢相關情況。 第十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內,向甘肅文交中心提交產權受讓申請,獲得資格確認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照拍賣公告規定的期限,持甘肅文交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到拍賣機構辦理競買手續。 第十一條 意向受讓方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拍賣機構及甘肅文交中心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齊全性、合規性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 拍賣機構應當在辦理競買手續時向意向受讓方說明拍賣實施的規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由拍賣機構主持拍賣。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不舉行拍賣,由甘肅文交中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公示內容組織實施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滿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的,產權轉讓終結。 第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拍賣,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拍賣。代理人參加拍賣的,應當出具競買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第十五條 拍賣過程中,競買人一經出價或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出價或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十六條 競買人的最高出價或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涉及到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按照拍賣規則及說明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拍賣機構組織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第十八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當場與拍賣機構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辦理產權轉讓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拍賣結束后,拍賣機構應當制作拍賣報告,并附拍賣筆錄及其他有關材料,交甘肅文交中心存檔。 第二十條 交易保證金、交易價款應當按照甘肅文交中心交易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通過甘肅文交中心指定的賬戶進行結算。買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其他競買人的交易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原額原路徑返還。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且交易雙方支付服務費用后,甘肅文交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span> 第二十二條 拍賣機構在主持產權轉讓拍賣過程中,應當接受甘肅文交中心的監督和指導,遵守拍賣有關的法律法規、產權交易有關規定以及職業規范。轉讓方、競買人、買受人、拍賣機構在產權轉讓拍賣活動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甘肅文交中心所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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